新報訊天津津酒集團有限公司訴天津大津釀酒集團有限公司、人人樂商業(yè)有限公司等被告商標侵權一案,昨天上午在和平法院開庭審理。
原告訴稱,原告在1982年經(jīng)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津酒”商標。2011年,被告天津大津釀酒集團有限公司的關聯(lián)公司曾申請注冊兩個不同字體的“大津酒”商標,經(jīng)原告提出異議,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以“大津酒”與原告“津酒”商標構(gòu)成近似商標為由裁決“大津酒”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2016年2月,原告在被告天津市人人樂商業(yè)有限公司所屬西湖道人人樂購物廣場及華苑購物廣場發(fā)現(xiàn),被告天津大津釀酒有限公司在其白酒包裝及瓶體顯著位置上用大號字體突出標記“大津酒”字樣,且在“大津酒”字樣旁邊標記相關注冊商標符號。
原告認為,原告“津酒”商標權受國家法律保護,被告天津大津釀酒有限公司在白酒上突出使用與原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且以非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導致相關公眾認為“大津酒”與“津酒”來自同一提供主體或存在特定聯(lián)系,從而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或誤認,被告天津大津釀酒有限公司行為已侵害原告商標權,應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被告天津市人人樂商業(yè)有限公司所屬兩家超市銷售侵害原告商標權的商品,也構(gòu)成侵權,應承擔停止銷售的民事責任。
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判令被告天津大津釀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產(chǎn)的白酒上使用“大津酒”字樣;判令該公司在媒體刊登致歉聲明,消除影響;判令該公司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10萬元及合理支出1.2萬余元;判令被告天津市人人樂超市有限公司停止銷售標有“大津酒”字樣的白酒;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大津酒的代理人答辯稱,原告訴求理應被駁回。原告所稱的注冊商標是其1982年注冊。該商標圖案由上中下三部分組成,上部為漢字“津酒”,中間為拼音“jinjiu”,下部為“國營天津釀酒廠”,其包含9個漢字和拼音。這個商標本身沒有知名度,不應過度保護。大津酒是純漢字,不會與原告的三部分商標混淆。大津酒與津酒并存多年,并無惡意競爭。
天津市人人樂商業(yè)有限公司及其西湖道購物廣場、華苑購物廣場經(jīng)法庭傳喚,未派人到庭應訴。
庭審最后,原告不同意調(diào)解,請求法庭支持其訴訟請求,被告則要求駁回全部訴求。該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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