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檔次,跟我用的一樣?”
“理想”告了“理想”?
近日,理想汽車起訴“理想汽車貼膜店” 侵害商標權一案引發(fā)了熱議,據理想汽車方面透露,并非只是因為對方公司名稱中含有“理想”二字而提起的訴訟,主要是因為對方違法冒用“理想汽車”商標經營,引起了投訴和舉報,目的是為了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品牌商譽。
對于理想汽車的120余萬元的賠償以及連續(xù)30天公開登報道歉的要求,臨沂新理想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老板朱裕昊感到難以理想,并表示自己早在2012年就使用了“理想”這一名字,而理想公司成立于2015年,自己構不成侵權。
?
由于“理想”一詞是很常見的用語,在日常生活中頻繁出現,也引發(fā)了網友熱議,并調侃是否還敢繼續(xù)使用“理想汽車”相關的名字。
孰是孰非,各有各的理。目前案件處于審理中,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會有一個公允的判決。
如何判定商標侵權呢?
商標侵權行為是指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一、違法行為
《商標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
2、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二、銷售侵權商品
根據《商標法》的規(guī)定,侵犯他人商標權的銷售行為的構成,不再以銷售者是否存在“明知”或“應知”的主觀過錯而論。只要行為人具有銷售侵犯商標權的商品的行為,就以侵犯商標權的行為而論。但構成侵犯行為的并不一定都要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只有在主觀上具有明知或應知的過錯的,就應該負賠償責任。
三、標識侵權
2014年修訂執(zhí)行的《商標法》將原法第三十八條第( 二) 項“銷售明知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明知”刪除,即取消了認定此行為侵權的主觀構成要件,確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無論侵權人是明知故犯還是碰巧使用,都應承擔法律責任。
四、反向假冒行為
未經商標注冊人的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
所有商標都是R標
7x24小時服務熱線
一對一專業(yè)客服
簽訂保障協(xié)議
商標轉讓全程公證
成功率高
全國服務熱線
400-800-2188
關注公眾號有驚喜
您好,歡迎對我們《創(chuàng)名商標轉讓網》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我們將認真聽取您的建議,同時我們將會抽取幸運獎,給予禮品獎勵您對我們的關心,如果您的意見經我們采用,我們將給予千元現金大獎。有您的支持,我們會全力以赴做的更好,讓您更滿意!